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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去创造财富,赚取金钱,这样的生活会很幸福内心会很踏实,如果靠旁门左道甚至违法犯罪获得不义之财,到头来定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悔不当初。今天就跟着小编学习一起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电动工具最终引来牢狱之灾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系第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热焊枪、电弧切割设备、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年2月始,被告人刘某未经前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多次从他人处购得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配件、外包装,使用通用电动工具配件,组装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电动冲击扳手,并销售给他人。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电动冲击扳手余台,非法经营额39万余元;未及销售电动冲击扳手、机头货值1万余元,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法院裁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判决:
1.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二千元;
2.被告人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扳手、电动扳手机头、外包装等成品、配件,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某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罚修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40万余元,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同时,并处罚金二十四万二千元。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大部分都是犯罪分子使用通用配件组装、贴牌后流入市场,没有经过严格的质检程序,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就在几年前,南通就发生过一起购买假冒电动扳手,充电时发生爆炸造成电工师傅受伤的案件。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电动工具商店在进货时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要坚持正规渠道,保留进货单据,确保自己能够说明商品来源。如果明知是假冒商品进行销售的,既要赔偿经济损失,还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招来牢狱之祸。
消费者在购买时要货比三家,网上商城要认准正品,不要购买价格明显偏低、外观明显粗糙的商品。如果发现假冒商品,除退货之外,要尽到社会责任,把假冒商家信息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只有大家同心协力,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减少,因质量问题发生的伤亡事件才能降低。
供稿:陶书林
编辑:李均帅
审核: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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